三、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流程
非法集资分突发性案件和一般性案件两种类型:对突发性非法集资案件,由公安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同时报送领导小组。对一般性非法集资案件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一)受理
1.工作内容
(1)各成员单位的相关部门及其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工作。
(2)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并由联络员及时填写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表。
(3)对本部门预警排查发现、系统内报告、群众举报或媒体披露的非法集资案件,应及时受理、登记。
(4)对本系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2.时间要求
各成员单位须在发现和接到报告后1日内完成受理、登记工作。
(二)报告
1.工作内容
(1)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将本部门发现或接报的非法集资案件在受理、登记后,及时向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置办”)报告。对紧急、重大案件,同时还要报送领导小组。
(2)领导小组在接到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报告后,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2.时间要求
(1)各成员单位须在受理、登记后1日内将非法集资案件报告市处置办。
(2)对于重大非法集资案件,领导小组在接报后1日内报告市政府。
(三)立案
1.工作内容
(1)市处置办应建立非法集资案件立案登记制度,并及时填写非法集资案件立案登记表。
(2)市处置办在接到各成员单位的案件报告后,应依据处置工作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立案。
2.时间要求
对各成员单位报告的非法集资案件,市处置办须在接报后1日内立案。
(四)交办
1.工作内容
(1)市处置办应根据案情将属于部门、行业系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及时向案发单位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进行交办。
(2)对行业系统外的非法集资案件,市处置办转请领导小组交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调查处理。
(3)领导小组或市处置办根据具体案情,在交办时应明确每起案件完成调查认定及处置工作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