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领导小组或市处置办在交办案件时应填写非法集资案件交办表。
2.时间要求
领导小组或市处置办须在立案后2日内将非法集资案件向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交办。
(五)调查
1.工作内容
各相关成员单位接到领导小组或市处置办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全面查清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情况书面报领导小组和市处置办。需要其他成员单位或部门配合支持的,可提请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2.时间要求
各相关成员单位对领导小组或市处置办交办的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应在7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案情复杂的非法集资案件,由领导小组或市处置办根据承办单位意见和具体情况确定完成时间。
(六)认定
1.工作内容
(1)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部门规章制度,及时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并填写非法集资案件调查、认定情况报告表,连同认定及处理意见书面报市处置办。
(2)对自身难以认定或认定不准的非法集资案件,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程序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研究认定。
2.时间要求
(1)各相关成员单位一般应在领导小组或市处置办交办后10日内将认定及处理意见随案件调查报告一起报领导小组和市处置办。案情复杂的非法集资案件,最迟应在15日内报领导小组和市处置办。
(2)领导小组在接到相关成员单位上报进行性质认定的报告后,应于3日内提请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进行研究认定。
(七)处置
1.工作内容
(1)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依法进行查处,认真负责地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及善后处置工作,并及时填写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情况报告表。
(2)为保证依法、稳妥、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工作应急预案和集资款项清退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时间要求
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或市处置办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全部处置工作。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时完成的,应提前向领导小组或市处置办报告。
(八)督办
1.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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