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局(分局)、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监理所: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土地登记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结合重庆市实际,现就办理土地房屋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房屋登记类别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抵押权登记;
(六)地役权登记;
(七)预告登记;
(八)其他登记(异议登记、更正登记、查封登记)。
二、土地房屋登记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受理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对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应即时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如申请人能当场补正,在补正后出具《登记受理通知书》;如不能当场补正,应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2、对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应向当事人询问。询问结果应当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二)权属审核
1、由审核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和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对已登记的土地房屋应查阅登记簿。
2、对申请登记土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于5日内需补充的相关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应退回受理岗位,并由受理岗位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理由,作退件处理。补充材料时间不纳入登记时限。
3、办理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土地房屋灭失导致的土地房屋注销登记等,应当在规定的登记时限内实地查看。
4、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登记时限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由受理岗位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