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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

  1、已使用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土地房屋登记的,经审核后,通过登记信息系统将土地房屋登记结果自动记载于登记簿;未使用登记信息系统的,在审核完成后1日内,由审核人员将登记结果记载于登记簿。

  2、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应分别将土地或房屋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四)发证

  1、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事项打印或填写权属证书、登记证明。

  2、查验申请人缴费凭证后,颁发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三、登记簿的建立和管理

  (一)土地房屋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土地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设立及变更状况、预查封和查封等。

  (二)土地房屋登记以宗地建立登记簿;地上有建(构)筑物的土地房屋登记在宗地的基础上以房屋基本单元建立分户登记簿。土地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以分割、合并后的土地房屋为单元建立新的登记簿。

  (三)已使用登记信息系统的登记机构应建立电子登记簿,并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实行每周异地备份管理;未使用登记信息系统的登记机构应建立纸质登记簿。

  (四)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应分别建立各自的登记簿,并保证各自记载的内容无矛盾和冲突之处。

  (五)各登记机构对未建立登记簿的土地房屋应于2010年前全面完成登记簿的建立。

  四、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对依法取得的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将空间范围及采用的高程系统等记载于登记簿。

  五、不分摊的共有土地房屋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填写于申请书备注栏,一并申请登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应在土地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属全体业主共有”,不颁发权属证书。

  六、土地房屋用途变更登记

  业主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当提供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涉及建筑结构变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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