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取得权利登记和变更登记不得并案办理的情形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受遗赠取得土地房屋,权利人转让该土地房屋或设立抵押权的,应当将土地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土地房屋转移登记或者抵押权初始登记,不得将两次登记并案办理。
八、预告登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预告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和抵押的预告登记,由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按两证合一登记程序办理。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商品房预售合同;
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抵押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分别按照《
房屋登记办法》第
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得并案办理。
(五)对符合条件的预告登记,登记机构应当自预告登记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将预告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并向预告登记权利人发放预告登记证明。同时,登记机构应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归档保留,对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可不作记载。
(六)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