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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七、取得权利登记和变更登记不得并案办理的情形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受遗赠取得土地房屋,权利人转让该土地房屋或设立抵押权的,应当将土地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土地房屋转移登记或者抵押权初始登记,不得将两次登记并案办理。

  八、预告登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

  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预告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和抵押的预告登记,由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按两证合一登记程序办理。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商品房预售合同;

  4、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抵押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分别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得并案办理。

  (五)对符合条件的预告登记,登记机构应当自预告登记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将预告登记事项记载于土地房屋登记簿,并向预告登记权利人发放预告登记证明。同时,登记机构应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归档保留,对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可不作记载。

  (六)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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