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符合条件的地役权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登记机构应于10日内办结;对符合条件的地役权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于2日内办结。
十、更正登记
(一)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按照《
土地登记办法》第
五十九条、《
房屋登记办法》第
七十四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二)对符合条件的更正登记,登记机构应予10日内办结。
(三)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的记载错误,应向当事人出具《更正登记通知书》,通知其于15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请办理更正登记的,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公告注销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四)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十一、异议登记
(一)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登记簿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错误的材料。
(二)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根据原登记情况,由原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三)对符合条件的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日内将异议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异议登记期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受理后应暂缓办理。异议登记期间不纳入登记时限。
(四)自受理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未向登记机构提交能证明其已向法院起诉的相关材料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失效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依法办理。
(五)权利人处分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并向权利人出具《中止登记通知书》,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