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原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对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请求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十二、抵押权登记
(一)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分设的,地上无建(构)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抵押、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商场和个人成套住宅抵押贷款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设立抵押权的,由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除此之外的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办理。
(二)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核发房地产权证书(抵押专用)。
(三)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抵押登记的,应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房地产权证和其他必要材料,不再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材料;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不再提交主管部门或出资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登记机构不负责对土地投入状况和抵押物价值情况进行审查。
(四)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作为抵押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以该宗土地连同建(构)筑物作为同一抵押物。
(五)同一抵押物设立多个抵押权的,登记机构应将抵押权人、抵押人的姓名或名称、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事项依次记载于登记簿和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属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记载于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六)因抵押权人姓名或名称、抵押物坐落名称、被担保债权数额或者是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而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将变更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和原抵押权证书。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或者最高额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七)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人变更而办理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将登记结果记载于登记簿,并依据登记簿的记载重新填发抵押权证书。
(八)因抵押物转让而导致抵押权变更,当事人应同时申请土地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并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物转让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在抵押物登记簿上记载抵押人变更事项,重新填发抵押权证书,并将其记载于新的房地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