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意见
(渝建发〔2008〕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有关开发建设单位:
施工图审查制度对保证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切实发挥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作用,保证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审查程序,规范审查行为
(一)审查机构应按《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查:
在技术性审查前,审查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业务范围、人员资格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图是否落实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施工图是否满足设计深度规定进行核查。凡未落实初步设计审批意见或初步设计审批后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在技术性审查中,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和技术政策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在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是否违背公众利益以及结构安全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加强设计合理性、经济性的审查,以提高工程投资效益,节约社会资源。
(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审查合格书(附件1),并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硫酸纸图上签章。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三)审查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的不良行为如实记录,并按勘察设计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完善质量保障体系,落实审查人员责任
(一)审查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建立、实行审查机构负责制度、项目负责人制度和复查审核制度。
审查机构负责制度。审查机构对审查文件的审查质量负总责,审查合格书由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发。
项目负责人制度。审查机构对每一个审查项目,应确定项目审查负责人,项目审查负责人对本项目审查工作质量负全责。
审查复核制度。审查机构要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查人员负审查责任、复审人员负监督复核责任。
(二)审查机构应成立相应的建筑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内审机构,凡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和节能标准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