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人员、复审人均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审查人员进行内部培训、学习和交流,使审查人员熟悉掌握建设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法规,及时掌握最新的技术动态,提高审查质量和水平。
三、实施施工图备案动态检查,提高审查质量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施工图备案管理作为提高勘察设计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的重要抓手,对审查机构报告的不良行为要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加强对设计质量的动态监管。
(二)加强施工图备案核查。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备案项目进行核查,并填写施工图备案登记表(附件2)。
备案核查的重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超等级、超业务范围、超地域承接任务,审查文书及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勘察、设计、审查(含复审)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格,是否存在同体、挂靠审查等行为。
区县建委应将施工图备案登记表按月汇总,并于次月10前报市建委。
(三)开展施工图审查质量抽查。自2008年起,市建委将每年会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图审查备案项目的审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项目的比例不低于各地备案项目的10%。
审查质量抽查的重点是:是否存在错审、漏审行为,经审查后是否仍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是否存在将不合格设计文件签为合格等情况。
(四)对检查、抽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市建委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四、建立审查质量定期通报制度,健全信用档案,严格清除制度
(一)施工图审查质量定期通报制度
市建委将定期通报全市审查机构的工作质量。对审查质量较高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予以表扬;对审查质量较差的机构和有关人员进行批评。
(二)市建委将进一步健全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信用档案体系,加强失信惩戒。因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超过三次(含三次)的审查机构和人员,将取消其认定,审查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一年和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
(三)开展综合信用评估
市建委每年将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查机构综合信用评估,首次信用评估将于2008年四季度进行。重点对审查机构是否符合认定条件,是否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有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审查人员是否到位、审查行为是否规范、审查依据是否充分、审查结论是否正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市建委将于今年底对审查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建立严格的准入、清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