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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批转临夏州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关于批转临夏州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州府秘〔2008〕1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临各企业:
  州人事劳动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关于《临夏州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临夏州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州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08]12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解决范围和基本任务
  此次解决范围为2008年6月底前,全州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和各县(市)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填写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调查表》上报的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任务是通过中央、省、州财政补助资金的支持,确保2008年底前将全州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全州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应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省属及州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在州直统筹区参保;县(市)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在县(市)统筹区参保。
  二、补助标准和资金筹措
  全州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均按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6300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人126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在确认全部解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补助资金的缺口,由省、州财政各承担50%,即22万元。各统筹区在落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预留医疗保险费用中,要保证预留费用及时、足额归集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要通过扩面,加强基金征缴和支付管理,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补助资金核拨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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