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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主要煤炭生产企业和港口电煤、动力煤最高限价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主要煤炭生产企业和港口电煤、动力煤最高限价的通知
(鲁价格发〔2008〕141号)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经委),有关煤炭生产企业:
  根据省物价局、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的通知》(鲁价发电[2008]35号)规定,现就电煤、动力煤实行限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省内煤炭生产企业供应的电煤实行最高限价,省属主要煤炭生产企业名单和电煤最高限价水平见附表;地方煤炭生产企业供应的电煤,也要严格执行限价规定,具体企业和限价水平由各市自行确定。
  二、对日照港动力煤实行限价,自发文之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日照港5500大卡动力煤含税平仓价格每吨不得超过850元,热值每增加或降低100大卡,价格相应提高或降低16元。低于此价格的,仍以6月19日价格水平为最高限价,不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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