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渝安办〔2008〕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中央在渝和市属企业: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基本稳定。但是,我市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规模小,效益差,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监管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精神,根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一)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2009年底前,由市经济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安全监管等部门完成全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区县(自治县)提出的立项申请、安全审查。新建化工项目原则上都应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由财政、税收等部门制定相关经济政策,采取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简化延期换证手续。2010年底前,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必须实现自动控制,否则一律不予颁(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