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在总预算尚未核定前,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所需经费,须提出具体经费预算,经财务组审核后预拨,经费总预算批准后从其中抵扣。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收入管理的要求为:
(一)大型活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各项收入;
(二)以活动名义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拨款、社会赞助、捐赠、广告收入、门票收入、特许经营权收入、冠名权收入、物品的变价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均应全额纳入收入预算,由职能部门或财务组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隐匿账外。
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邀请人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活动规模,确定拟邀请参加大型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的具体人数。
第十五条 大型活动具体开支规定
(一)宴请
一般宴请(含酒水)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次150元,重要宴请(含酒水)标准不超过每人每次200元。
(二)食宿费
1、领导小组办公室邀请的国家、省领导和重要海内外嘉宾,其食宿费由接待单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2、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食宿费按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人数、提供的房间、规定停留天数之内按实列支,其中工作餐的标准每人每天平均不高于120元。
(三)差旅费
外地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其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或个人负担。
(四)纪念品
大型活动需赠送纪念品的,必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统一安排。除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的纪念品外,不得再自行安排纪念品。
(五)交通费
大型活动需统一安排车辆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有关单位调配,不足部分由接待单位归口统一租用。
(六)公杂费
参加活动的单位、团体和嘉宾所发生的通讯费用和办公用品等公杂费自理。
(七)医药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参加活动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其费用原则上由患者回所属单位按当地医疗费用管理办法办理。
(八)集中办公费用
领导小组办公室需提前集中办公的,集中办公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天。集中办公期间,原则上不集中安排工作人员食宿。确需安排食宿的,参照《汕头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费用开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在核定的牵头集中办公的职能部门活动经费预算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