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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自考助学收费行为的通知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规范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自考助学收费行为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8]1296号)


省教育厅,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各有关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

  为规范全省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自考助学收费行为,根据省政府指示,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全省民办学校自考助学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考助学专业分类及基本收费标准

  我省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自考助学各专业综合分为三类,即文史类、理工类和艺术类。根据专业分类和民办学校的具体情况,基本收费为两类标准:

  第一类:普通本、专科类民办高校自考助学基本收费标准:文史类5600元/生.年;理工类6000元/生.年;艺术类6700元/生.年。

  第二类: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自考助学基本收费标准;文史类4000元/生.年;理工类4500元/生.年;艺术类5000元/生.年。

  二、自考助学收费实行指导价管理

  考虑到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由于教育投入不同而导致的培养成本的差异,以及受教育需求影响较大的实际情况,拟对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自考助学收费实行指导价管理。即以基本收费标准为基础,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本校自考助学的收费标准。具体浮动幅度为:各专业,包括文史、理工和艺术类上、下浮动幅度均为20%。

  三、自考助学收费政策的其他规定

  各民办高校和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本校自考助学收费标准的同时,普通本专科类高校应报省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应报设区市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自考自学收费标准经备案同意后,应保持至少一年的稳定,不能随意变动。

  本文规定的自考助学基本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对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承担了自学助考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民办高校,由学校根据实际培养成本和教育需求的情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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