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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交财〔2008〕258号)


各县区交通局、财政局,市地方公路管理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提高养护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养护资金专款专用,特制定《合肥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合肥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养护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07〕76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局关于合肥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8〕41号)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是指省补专项资金,市、县(区)财政预算资金,县(区)征收小机养路费等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原则: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原则。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各县(区)交通局必须在银行设置专门帐户,专项核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收付。省、市、县(区)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养护资金。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标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路面日常性病害处理、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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