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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甬政发〔2008〕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7〕7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适当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决定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00元,其中个人缴纳400元,财政补助500元;
  (二)非从业人员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4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550元,财政补助150元;
  (三)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婴幼儿)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5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财政补助250元;
  (四)学生及6周岁(含)以上18周岁(含)以下未入学的其他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其他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50元。
  各类参保人员的年龄计算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当年的8月31日为基准日。
  二、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参保人员按上述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治疗待遇、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的治疗待遇和门诊治疗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类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他医疗机构三类。
  (一)调整住院医疗有关政策
  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其他医疗机构600元。
  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上调5个百分点,即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住院医疗费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1.老年居民与非从业人员
  (1)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2)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
  (3)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4)4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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