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婴幼儿、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
(1)起付标准至1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
(2)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3)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
(4)4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二)增加门诊医疗待遇
1.参保人员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计算,医疗费在基金起付标准(含)以下部分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年度累计门诊医疗费超过3000元的,超过部分基金不再支付。
2.门诊医疗费的基金起付标准为100元。
3.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年度累计在起付标准以上3000元(含)以下部分,按照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由基金与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30%,其余由个人承担;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金支付60%,其余由个人承担;
其他医疗机构,基金支付45%,其余由个人承担。
4.参保人员因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规定自付部分医疗费后,再按前述门诊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扣除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其余部分由个人自付15%,再按门诊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
三、调整医疗保险年度
自2009年起各类参保人员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统一调整为自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具体参保缴费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设立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及其他未成年人的参保过渡期,过渡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2008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20日为过渡期的办理参保缴费时间,过渡期各类参保人员的年龄计算以200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各类参保人员的过渡期筹资标准为:
(一)老年居民的筹资标准为600元,其中个人缴纳260元,财政补助340元;
(二)非从业人员的筹资标准为460元,其中个人缴纳360元,财政补助100元;
(三)婴幼儿的筹资标准为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30元,财政补助170元;
(四)其他未成年人的筹资标准为16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100元。
各类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的门诊、住院起付标准及门诊、住院、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医疗费累计计算限额标准按年度标准执行。
原已在街道办理参保手续的2008年秋季新入学的学生统一在2008年9月转为由学校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待遇享受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筹资标准为65元,其中学生个人缴费30元,财政补助35元,享受的医疗待遇与已参保的其他学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