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取和审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厂务公开实施细则和企业改制、改组及破产方案、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草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案、收入分配方案、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企业提交的其他议案;
(四)依法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五)按照国家规定选举、评议、罢免、聘用、解聘企业负责人;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解除、变更或者撤销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方案和意见;
(三)审议通过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四)根据企业要求,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工作报告、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和事务公开情况等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职工聘用聘任、奖惩和收入分配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单位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具体任期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任期届满应当按时换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