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8〕170号)
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彭水自治县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彭水自治县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行为,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渝办〔2008〕13号和渝办〔2008〕54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县范围内严厉打击煤矿非法和违法生产,杜绝非法矿井,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杜绝煤矿非法和违法开采引发安全事故,促进矿业秩序、生产秩序和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二、工作职责
打击煤矿非法和违法生产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煤炭管理部门牵头,产煤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国土、安监、煤监、工商、公安、监察、供电及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联合行动,形成合力。
(一)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打击本辖区煤矿非法和违法生产行为,建立打击取缔非法及违法生产煤矿和监管责任体系,乡镇长是打击取缔非法及违法生产煤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打击取缔非法及违法生产煤矿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落实专人负责打击取缔非法及违法生产煤矿工作。
(二)煤矿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煤矿的行业管理,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查处煤矿生产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停产整顿煤矿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煤矿进行监管,对停产整顿煤矿进行验收;负责督促乡镇政府关闭非法煤矿、炸毁矿井、填平井筒,没收非法所得,将涉嫌犯罪的非法办矿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负责向县政府提供建议关闭煤矿名单,对决定关闭的煤矿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依法暂扣停产整顿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并抄送颁发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