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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彭水自治县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赔偿外,每死亡1人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从重从严处理。
  (四)煤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报请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情节严重的,依法关闭煤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有非法煤矿并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要停职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乡镇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要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煤矿证照颁发和监管职责的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行政区域内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或者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或者利用职权变相入股经营,为非法违法煤矿充当保护伞,违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确保本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县政府决定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煤炭、国土、安监、煤监、工商、公安、监察、供电和产煤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专项行动工作。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集中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工作情况,于2008年11月10日前报送县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煤炭局,电话:78849476)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今后每季度定期上报工作情况。
  (二)强化管理,严格监督。县煤炭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的不得准许开工建设;凡未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的,不得准许投入生产。县煤炭局要加强对全县煤矿安全的日常性监督检查,重点监督以下五类矿井按要求进行整顿,即: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上述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煤炭局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依法组织实施关闭。
  (三)依法行政,联合执法。县煤炭局要会同国土、工商、公安、安监、监察、供电等部门,组织开展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井的联合执法。对关闭取缔的矿井要依法关闭到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提出申请未被受理和经审核不予颁证的矿井,以及其他属于立即停产整顿的矿井,要依法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由原发证机关同时暂扣或收回相关证照。对列入重点监控的盗采区、煤矿区,建立健全各级监控网络和长效监督机制,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坚决做好防范工作,防止非法小煤窑的死灰复燃。各产煤乡镇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召开煤矿安全专题会议,亲自部署和检查煤矿安全。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五类矿井和关闭矿井安全监管的通知》(渝办〔2008〕13号)文件的规定,按每组3-5人监管2-3个矿的方式向所辖行政区域的“五类”矿井(先关闭后整合矿井、停产整顿矿井、事故整改矿井、改扩建矿井、新建矿井)派驻“一对一”监管组,及时增补煤矿监察员及“一盯一”工作人员,认真开展巡查和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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