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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豫政[2008]4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要求,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同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现就做好我省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重要意义

  从2007年春季开学起,我省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了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受到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和好评。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国务院决定实施的又一重要惠民政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是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

  (一)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电教教材和取暖费等),免除学杂费的标准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及其他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710号)规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执行。

  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我省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享受补助。

  除中央财政资金奖励补助外,我省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和省辖市本级财政按60%和40%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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