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建立省级矿产资源储备。按照摸清家底、适度超前的原则,对钼矿、铝土矿、煤炭、天然碱及深覆盖和低品位铁矿等重要矿产以及稀土、铀等稀缺矿产,由政府出资进行地质勘查,形成一批重要的矿产地并纳入战略储备。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供需形势,有计划地有偿出让储备矿产地,保障资源供应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三、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八)深化重要矿产资源整合。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继续深化重要矿产资源整合,完善市场化配置机制,推动矿产资源向生产规模大、技术水平高、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的优势矿业企业集中,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生产能力。按照扶优扶强、布局合理、有偿出让的原则,支持优势矿业企业按市场价格依法取得煤炭、铝、钼、金、铁、天然碱、岩盐等重要矿种的后备资源矿业权,对优势矿业企业矿区的深部资源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可优先配置给现有生产企业。优势矿业企业要严格按照省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勘查开发,对于不按照方案组织勘查开发的企业,收回已配置资源,取消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矿业企业、资源深加工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和兼并,提高资源开发的集约化水平。
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推进煤炭资源开发和整合,鼓励省骨干煤炭企业对地方煤炭企业和小煤矿依法进行整合、并购。清查省骨干煤炭企业周边设置的矿业权,凡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条件和煤炭开发规划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撤消。省骨干煤炭企业对整合、并购的企业必须足额注入资金,选派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管理,推进改造升级。到期应关闭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关闭到位,恢复矿山环境。在资源配置和整合上,鼓励电力企业、重点钢铁企业参股新建煤矿和现有省骨干煤炭企业、地方煤炭企业,实现煤电、煤钢联营合作。
重点氧化铝企业要加快资源勘查和矿山建设进度,提高矿石的自给率。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管,坚决纠正委托开采、以采代探、以包代管和采富弃贫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收购铝土矿的行为。支持地勘单位和重点氧化铝企业与拥有矿业权的煤炭企业合作,探索勘查开发煤层下伏铝土矿。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铝土矿矿山生产管理,促进铝土矿资源有序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