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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

  依法依规加快推进钼矿资源整合。按照钼矿资源赋存条件和钼工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钼矿资源开发优势企业。集中清理整顿钼选场和冶炼企业。

  (九)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完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等技术经济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地确定勘查开发工业指标,加强对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情况的监督考核,全面落实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制度。探矿权人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必须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对共伴生矿产应估算资源储量并提出综合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人进行矿山开采活动必须坚持贫富兼采、综合回收的原则,对具有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要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目前暂不宜开采的贫矿或暂不能回收的共伴生矿产,要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性措施。

  (十)拉长矿产资源产业链条。围绕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利用效率、做大做强产业的目标,把拉长产业链条、发展高附加值后续产业作为后备资源配置的重要条件,鼓励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促进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重点氧化铝和大型电力企业发展或联合发展煤-化工、煤-电、煤-电-建材、煤-电-铝、氧化铝-电解铝-铝精深加工等产业链。支持钼矿优势企业发展氧化钼-钼冶炼-钼材加工产业链。钼矿石、钼精粉和铝土矿、氧化铝应优先满足省内下游产业的需求。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国土资源、煤炭工业管理等部门制订具体的政策措施。

  (十一)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各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煤炭塌陷区,铝土矿、钼矿、铁矿、水泥灰岩剥采区,石油、天然气、岩盐及天然碱抽采区分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措施落实到位。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新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要足额缴存保证金,按要求制定矿山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方案,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责任。对由于历史原因矿权灭失矿山的环境治理,应以政府投资为主,也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市场运作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将造林、造地、建设矿山公园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相结合,制定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

  (十二)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地群众利益。各地要将矿产资源开发与改善当地经济条件相结合,妥善安排矿产资源开发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源开发项目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等作价入股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的路子,确保当地群众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长期受益。各市、县(市、区)要从可支配的矿业权价款分成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改善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解决其长远生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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