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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加工区和综合保税区区域内全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同时负责在区内注册但在区外经营单位的普查登记,由此产生重复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
  3.市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华苑产业园区、滨海高新区区域内全部单位、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同时负责在区内注册但在区外经营单位的普查登记,由此产生重复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
  (二)特殊行业普查工作。
  1.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活动的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市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摸底工作由经营地普查机构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单位清单,进行实地核实后转换生成清查摸底表;其普查登记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在执行全国经济普查部门实施方案要求的同时,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表式和内容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普查资料。
  2.驻津部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部队房地产的地方单位,纳入本市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部队系统负责提供参考名单并派员给予协助。
  3.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以及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单位,纳入本市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武警系统负责提供参考名单并派员给予协助。
  4.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按照铁道部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同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抄报相应普查资料;其中市属铁路系统同时执行本实施方案规定的调查内容。铁路系统除铁路运输业活动以外从事第二、三产业的各类单位,纳入全市经济普查范围。其单位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地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铁路系统派员给予协助。
  5.第一产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纳入全市清查摸底范围,按照全市清查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参加所在地普查机构清查摸底工作。第一产业法人所属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同时纳入普查登记范围,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
  (三)特定区域普查工作。
  1.中新生态城按原有行政区划,分别作为塘沽区、汉沽区的独立普查区域;东疆保税港区作为塘沽区的独立普查区域。两区域的清查摸底工作由有关区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普查登记按照市属系统方式进行,由各自的管委会直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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