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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2.农垦集团所属农场、天津港港区、大学校区、各区县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等相对独立地域,以及尚未设居(村)委会的物业小区设置虚拟街或虚拟居委会,这些区域内非主管部门(条)所属的各类单位、个体经营户由当地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普查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要派员协助做好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
  3.各级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提供所管理的写字楼、物业小区内单位清单并协助做好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
  4.出租生产、经营或办公环境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单位,由出租方负责提供租赁单位清单并派员协助当地普查机构组织厂(场)区内租赁单位的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工作。
  5.城郊结合部的“城中村”,如归属问题出现分歧,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归属作为主要参考,由有关区县进行协商。若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裁定。
  6.坐落在河北省涉县的天铁集团厂区,由天铁集团按照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单独组织实施。
  十、数据处理
  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制、下发数据处理程序;负责对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重点直报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全市普查数据的验收、汇总、评估、上报。
  市属各委局(集团、总公司)、重点直报单位普查办公室负责所属单位普查资料的录入、审核和汇总,并按时完成基层和综合数据上报。
  各区县(含“三区”)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所属各街乡镇(含虚拟街)普查机构完成辖区内全部单位清查表的录入、审核和上报;负责辖区内“条块”分工确定的登记单位普查资料的录入、审核和汇总,按时完成基层和综合数据上报。
  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照统一程序、统一标准、分专业审核的工作模式,严格执行全市统一规定的专业数据验收标准、数据处理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对基层普查数据的审核验收,并在规定的时间、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普查资料根据各专业普查实施细则规定的上报要求,分批组织上报。个体经营户的普查资料随单位清查数据一并上报。
  十一、质量控制与抽查验收
  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全市统一规定,建立普查工作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各专业普查实施细则中确定的数据质量控制与审核验收标准,确保普查源头数据质量;要在普查各关键环节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加强督办、检查,确保普查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对普查汇总结果,要组织分析评估,对与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客观实际严重不符的,要认真从基层数据查找原因,发现问题及时据实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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