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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专养公路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专养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内;
  (二)依附于公路红线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广告的。
  第八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做到安全、牢固、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符合美化公路的要求;
  (二)非公路交通标志牌应当与公路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
  (三)非公路交通标志牌使用的内容、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标志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牌:
  (一)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或设置与交通标志形状、尺寸、图形类似的标志;
  (二)妨碍或影响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公路交通标志或其它相邻构造物和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不得产生声、光污染,影响公路交通安全或危及人身安全,损害路容路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区地带;
  (五)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的招标、拍卖由市公路管理部门通过抽签委托有资质的招标或拍卖机构实施。
  中标者在中标后须到路政部门办理路政许可手续,并按闽财综[1995]113号文规定标准缴费。
  第十一条 未取得广告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非公路交通标志设置广告的业务。
  第十二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有效期限自签订设置使用权合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市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收回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的设置权。
  第十三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权招标、拍卖的收入所得按“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补助专养公路维护、路政管理等费用。
  第十四条 非公路交通标志牌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的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施(包括公益性广告)进行日常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五条 在非公路交通标志牌有偿设置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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