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和第二年2年内,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予以研发资助。
本政策措施第九条、第十条以及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二)重点软件企业在享受国家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中的“三减半”政策优惠期间及所得税优惠期满后5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深圳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十三)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四)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十五)加大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自2009年起,连续3年,每年新增3亿元,重点在软件与网络服务、集成电路设计、半导体照明、新能源等产业领域,开展一批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前沿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与应用示范,增强高新技术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加大高技术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投入,用于引进我市产业链关键技术、缺失环节和重大项目。
(十六)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对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建设予以资助。
(十七)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十八)经认定的拥有发明专利或者核心知识产权的重点自主创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该产品新增利润形成地方财力部分,新增增值税形成地方财力部分50%,由市财政予以研发资助。
四、保障土地资源供给,拓展产业发展空间
(十九)启动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自2008年到2010年底,我市建成500万-600万平方米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