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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的通知

  (七)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方案的整体推进工作。市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管理和配套服务工作。各区政府、光明新区根据全市统一规划,负责辖区内本级财政投资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及创新型产业用房更新改造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完善创新型产业用房周边的配套设施,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供应与管理

  (一)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供应与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实施。

  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供应方式分为出租和出售两种。

  (二)创新型产业用房通过公开方式销售,原则上限定自用。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须经市产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产业准入条件。

  政府应当在出售创新型产业用房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企业确需转让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政府以成本价回购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后转让;经市政府批准转让的,原产权人应当按市场评估地价补差后取得完全产权,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以公开方式转让;次受让方也须经市产业主管部门审核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用于出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政府以公开方式限价销售。

  (三)创新型产业用房出租的对象主要是具有一定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处于高速成长期内的中小创新型企业。出售的对象主要是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企业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具有强烈产权需求的创新型企业。

  (四)创新型产业用房的出租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产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五)市产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国土房产部门,建立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信息化管理平台。广泛收集企业需求信息和创新型产业用房的房源信息,及时更新,定期向社会公布,实现信息透明和资源共享。

  (六)市科技信息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会同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高新办等产业主管部门审议创新型产业用房入驻标准和管理办法。各责任主体按照入驻标准和管理办法分别对申请租用或购买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进行准入资格审查。市国土房产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

  (七)创新型产业用房的企业入驻标准、出租和出售条件、审核程序、调剂管理、退出机制、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具体规定由市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房产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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