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偿资助
1.定额补助:指对于已经省科技厅审定予以立项的研发及公益性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经费。
2.配套经费:指对于争取到国家支持的科技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匹配。
3.后补助:指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业化等预期可获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以及保健食品开发、有机(绿色、无公害)食品开发等预期成果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认定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先自筹经费组织项目实施,待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审批、认定后,省科技厅给予一定数额的事后补助经费。
4.贷款贴息:对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项目,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可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申请贷款的项目须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二年。
(二)偿还性资助。对于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急需、投资较大但又难以通过银行贷款渠道筹措经费且由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承担的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科技项目,省科技厅给予一定数额的有偿使用经费,到期一次收回。
(三)风险投资。对于高成长性中小企业承担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企业技术上市培育项目等,省科技厅通过有关投资机构注入一定额度的资金参与股权投资。
第三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试验外协费、技术引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
(一)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企业或有人员事业费拨款的,不得在申请资助的项目经费中列支人员费;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的,项目组可在申请资助的经费中列支人员费,比例控制在15%以内。
(二)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
(三)租赁费:指项目实施需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四)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