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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落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相关工作的意见


  (四)组织对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及乡级产科评审。各市(州、地)卫生局年内对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进行一次评审;县卫生局年内对卫生院产科进行一次评审,对达不到《降消项目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的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和达不到《降消项目乡卫生产科标准》的卫生院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标准要求。开展创爱婴医院(卫生院)、创示范乡镇卫生院,创示范县级产科急救中心等创建活动,提高乡卫生院服务体系的服务能力。

  附件:贵州省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内容

贵州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日

  附件:
  贵州省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内容

孕产妇系统管理

  一、检查时间及次数:

  (一)产前检查时间应从确诊早孕时开始。孕12周内一次;孕20周-36周为每4周检查一次;孕36周后每周检查一次。整个孕期,应检查五次以上。高危孕妇酌情增加复查次数。

  (二)产后访视:产后访视各级应在产后3-7天、14天、28天各访视一次,并在产后42-56天进行母子健康体检,共三次。

  二、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内容:孕产妇系统保健是指从确定早孕开始到产后42天为止,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的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

  (一)妊娠早期(妊娠13周前):

  1、建立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卡(册);

  2、测身高、体重、血压、产科检查(腹部检查、骨盆测量、妇科检查和肛门指检)、全身体格检查,了解内外生殖器有无异常。

  3、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进行专案管理。

  4、辅助检查(本项不列入系统管理收费):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常规、肝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艾滋病病毒检测、血糖测定;

  5、健康咨询:定期产前检查,讲解孕期检查的内容和意义;动员住院分娩,提供孕期营养、卫生和避免接触致畸因素的指导。

  (二)妊娠中期(妊娠13-27周末):

  1、询问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筛查严重出生缺陷及需要作产前诊断的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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