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对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及乡级产科评审。各市(州、地)卫生局年内对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进行一次评审;县卫生局年内对卫生院产科进行一次评审,对达不到《降消项目县级产科急救中心设置标准》的县级产科急救中心和达不到《降消项目乡卫生产科标准》的卫生院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限内达到标准要求。开展创爱婴医院(卫生院)、创示范乡镇卫生院,创示范县级产科急救中心等创建活动,提高乡卫生院服务体系的服务能力。
附件:贵州省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内容
贵州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日
附件:
贵州省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内容
孕产妇系统管理
一、检查时间及次数:
(一)产前检查时间应从确诊早孕时开始。孕12周内一次;孕20周-36周为每4周检查一次;孕36周后每周检查一次。整个孕期,应检查五次以上。高危孕妇酌情增加复查次数。
(二)产后访视:产后访视各级应在产后3-7天、14天、28天各访视一次,并在产后42-56天进行母子健康体检,共三次。
二、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内容:孕产妇系统保健是指从确定早孕开始到产后42天为止,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的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
(一)妊娠早期(妊娠13周前):
1、建立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卡(册);
2、测身高、体重、血压、产科检查(腹部检查、骨盆测量、妇科检查和肛门指检)、全身体格检查,了解内外生殖器有无异常。
3、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进行专案管理。
4、辅助检查(本项不列入系统管理收费):血常规、血型、尿常规、阴道分泌物常规、肝肾功能、乙肝表面抗原、艾滋病病毒检测、血糖测定;
5、健康咨询:定期产前检查,讲解孕期检查的内容和意义;动员住院分娩,提供孕期营养、卫生和避免接触致畸因素的指导。
(二)妊娠中期(妊娠13-27周末):
1、询问孕妇健康状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筛查严重出生缺陷及需要作产前诊断的孕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