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主渠道作用。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小企业贷款政策和贷款规模。人行市中心支行要足额争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规模,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信贷政策,指导、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用好、用足新增贷款。
6.不断强化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意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贯彻落实《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加大金融服务品种的创新力度;制定适合于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办法,降低授信门槛;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可实行公开授信或适当发放信用贷款;要根据中小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确定适当的贷款种类,细分融资渠道;要积极推进支付结算业务创新,提供多样化结算工具,加速中小企业资金周转;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和中间业务“一条龙”式金融服务。
7.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鼓励现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通过联合重组或增资扩股做大做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保费补贴和担保机构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受保中小企业,按在担保机构当年实际融资担保额的1%补贴标准给予保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当年实际增加的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余额的 1%补贴标准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风险拨备。充分发挥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导向作用,积极开展再担保业务。
8.创新贷款担保方式。银行、担保机构积极推行中小企业存货、出口退税单、应收账款、仓单等抵质押贷款或担保;提倡联户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大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担保、由担保公司全额担保的贷款担保新方式;积极探索以收益权、现金流、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农村集镇商住房、林权、渔权等为抵质押的融资新方式。对开展以上金融新产品业务的银行、担保机构,单个贷款规模达10万元以上的金融新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中小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登记机关一律不准要求抵押人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中小企业在担保过程中所发生的它项权证抵押行政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9.开展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贷款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贷款业务。需要以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中小企业办理贷款前,先与所在县、区政府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土地取得时原始价格及地面合法建筑物的建筑成本扣除折旧后的净值签订转让协议。银行以转让协议金额与企业、各县、区政府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三方协议后为企业办理抵押贷款相关手续。具体办法按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芜湖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贷款抵押的若干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