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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集中筹集统一发放的意见


  五、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用人单位须依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专项资金,缴费基数统一确定为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暂定为1%。按国家8 部委文件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专项资金于税前列支。挂档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比例与用人单位所执行的标准相同。
  市有关部门要根据供热市场变化情况和专项资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用人单位破产清算,须按宣布破产时退休人员采暖补贴发放标准,为全部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 年的专项资金。
  (三)由范围外转入市级参保企业的职工和挂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有关规定补缴采暖补贴专项资金。
  (四)筹集资金存储利息收入计入专项资金。市级参保用人单位及挂档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自2008 年1 月起开始缴费。

  六、其它事项
  (一)市里成立市级参保企业退休人员采暖补贴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负责采暖补贴的筹集、管理和集中发放等工作;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结合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对采暖补贴专项资金进行筹集发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集中筹集的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用人单位要每年向职工公布缴纳采暖补贴专项资金情况,接受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监督。
  (三)加强对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发放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设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贸委、监察局、城管局、外经贸局、国资委、法制办、民营经济局、法院、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用人单位要如实提供与筹集专项资金有关的资料,自觉接受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瞒报、谎报缴费人数。对不按规定缴纳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的,由经办机构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有关部门依法或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对冒领采暖补贴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意见实施后,按规定缴纳退休人员采暖补贴专项资金的用人单位,停止执行此前退休人员采暖补贴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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