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经节【2008】560号)
各区(县)经委、各区(县)财政局、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在本市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6]9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的文件精神,市经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实现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在全市的开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使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 (支持范围)
1、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进行专项扶持。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进行奖励。
第四条 (支持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2、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项目合同金额高于30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
第五条 (支持标准和方式)
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发生的项目前期诊断费用,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对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其他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