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舟政发(2008)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舟山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面实施无偿献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
《献血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活动和献血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各级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要带头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保障无偿献血工作经费。
第五条 市和县(区)设立献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献血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订计划、宣传动员、组织公民献血和实施免费用血等日常工作。
市和各县(区)献血办的编制、人员、经费、工作任务要配套落实,各部门、各基层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并落实专人负责献血工作。
现役军人献血按四总部下发的《军队献血管理办法》执行,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会同驻舟部队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