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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
  (二)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建行业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四)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名单;
  (五)承担获得市长质量奖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五条 评委办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并组建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分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3年以上的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较强的分析判断综合研究能力;
  (四)能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做到公正严明。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台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体系健全,并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三)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亏损现象;
  (四)企业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五)得到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市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推荐。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三年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审的准绳,也是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评审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七个部分,总分为1000分。评审细则由评委办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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