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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若干意见

  (五)村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菜市场等公共场所:负责监督本单位人员的垃圾倾倒行为;按照环保和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对工业垃圾、医疗垃圾进行处置;按有关规定自觉缴纳垃圾处理费用。
  (六)农户:负责门前“三包”,清扫门前屋后的垃圾,将垃圾入箱或收集点,确保无生活污水溢流。
  六、费用分担
  (一)垃圾收集清运设施设备经费
  1、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场)投入,由县(市、区)负责。
  2、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垃圾清运车等处理机械设施设备投入,由乡镇(街道)承担为主,县(市、区)补助建设成本(不含土地费用)的50%。
  3、村级垃圾箱(筒)、收集点、收集站、保洁车等设施设备 投入,由村级承担为主,乡镇(街道)补助30%-50%,具体视村集体经济状况而定。
  (二)垃圾收集清运费用
  1、垃圾焚烧(填埋)处理费用和乡镇垃圾中转站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包括从乡镇垃圾中转站到县〈市、区〉垃圾焚烧〈填埋〉场的垃圾清运费用),由县(市、区)负责。
  2、从村垃圾房到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的垃圾清运费用,由乡镇(街道)负责。
  3、村级保洁员开支,以及保洁设施设备的维护运行费用,由农户、村级企事业单位和村级集体经济承担为主,对因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无法支付的,由县(市、区)、乡镇各补助25%。
  4、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菜市场等公共场所按产生的垃圾量收取垃圾处理费用。
  (三)市专项资金和收费制度
  1、市财政建立农村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专项资金500万元,按财政体制用于补助市区范围内乡镇垃圾中转站等环卫设施和农村环卫保洁清运。
  2、逐步推行农村垃圾收费制度,市里适时出台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和标准。
  七、检查考核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把农村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市农办会同市 建设规划局抓紧制定“清洁家园三年行动计划”,明确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完善考核奖惩制度,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二)将农村垃圾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市对县(市、区)工作目标和新农村建设考核,加大考核份量。县(市、区)也要将此项工作纳入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日常督查。市对县(市、区)考核工作由市农办和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制定具体考核细则。有关考核奖励经费在市城建维护费、“百千工程”村庄整治经费中列支。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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