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强尾矿库防洪抗洪应急预案管理,落实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各项具体设施。
(十)检查尾矿库尾矿再利用情况,包括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的情况。
(十一)检查尾矿库库区内是否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情况等。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尾矿库安全整治工作的领导,市里调整充实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整治工作。各级尾矿库安全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尾矿库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发动广大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作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加快整治工作进度。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国家、省、市要求,抓紧制定本县(市、区)尾矿库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安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全面深入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查明本辖区内尾矿库在建项目核准(或备案)、土地审批、履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审批和尾矿库安全、环保存在的隐患等情况。在此基础上,各县(市、区)应组织开展阶段性的检查验收。
(四)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加大尾矿库安全整治工作的执法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到限期仍未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必须依法依规处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威胁尾矿库安全以及严重污染的尾矿库,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治达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对经限期整治仍未达标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五)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尾矿库,各地要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六)严把新、改、扩建项目审查关。各级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把尾矿库建设项目审查关,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得予以审批,并加强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新、改、扩建设项目产生新的事故隐患。
(七)严格信息报告制度。要依照《转发关于建立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季报制度的函》(闽安监矿山函〔2008〕20号)的规定,及时填报本县(市、区)、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季报表,及时统计掌握工作情况,有效推进安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整治期间,各县(市、区)要将整治情况于每周五上午下班前报送市安监局,市安监局要形成工作简报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