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依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及时征缴社会保险费; 收入不按规定入账,隐瞒、转移社会保险费收入;自行制定征缴优惠政策,造成社会保险费应收未收的问题。
(二)不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管理失职,致使群众利益得不到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影响基金的使用效益;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采取欺诈手法套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
(三)不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传递票据、划转资金和进行会计核算,个人账户不按规定记录,基金不按规定归集的问题。
(四)不按规定存储结余基金,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利率政策,或违规投资造成基金损失;历史遗留的挤占挪用基金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基金安全缺乏保障的问题。
三、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8年8月开始,2009年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08年8月-9月)
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市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纠风办、市审计局、市卫生局、中国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制定市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市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专项治理日常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市统一部署,成立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9月-2009年4月)
市、县级领导小组按照专项治理内容,组织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和管理的部门开展自查。一是对以前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分类梳理,根据发生时间、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坚决予以纠正。对于历史遗留已经造成损失确实无法回收的资金,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挤占挪用的,由同 级政府偿还;同级政府偿还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核销处理(具体核销办法由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同时应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本地区、本部门解决不了的特殊问题,可上报市级领导小组,由市级领导小组研究,并上报省级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二是认真排查新的问题,能纠正的要尽快纠正;立即纠正确有困难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针对各种基金违规问题,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政策,健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内部控制制度。 对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市、县(市、区)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随时掌握情况,加强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