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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使用互联网的政府机关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街办、社区和省属以上单位在我市入互联网的;2.使用互联网的大、中、小学、职业教育学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以及接入互联网的微机室、电子阅览室的学校;3.提供非经营性上网服务的宾馆、酒店、招待所、休闲会所、洗浴中心等。
  三、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建设标准
  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必须通过公安部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检测,具有提高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自我管理的功能,并能达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82号令)的要求,主要包括:1.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帐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安全审计技术措施;2.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并向报警处置中心上传数据;3.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4.具有至少60天的记录备份功能。
  四、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产品要求
  根据公安部关于互联网安全管理和防范技术措施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报警处置中心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接口的要求,省公安厅已对全省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互联网安全管理审计系统产品的选型工作进行充分调研和评估测试,确定了第一批入围产品。为了保证该系统与报警处置系统互联互通,根据省公安厅要求,各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自行选择安装经省公安厅测试通过的网络安全管理产品(第一批入围产品名单附后),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产品安装时间根据省公安厅要求及我市实际,提供非经营性上网服务的单位(含政府、企事业联网单位、社区、学校、图书馆、电子阅览室、宾馆酒店、招待所、休闲会所、洗浴中心等)于2008年年底前安装完毕。
  六、全面落实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为有效防止有害信息传播,遏制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保障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195号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第82号令)、《黑龙江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全市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单位要坚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相结合,人工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方针,在落实防计算机病毒、防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安全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安装并运行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计系统,并与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报警处置系统联网,真正实现对各类有害信息和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发现、严密防范、有效处置,确保全市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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