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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闽政办〔2008〕1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立即开展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安监、国土、经贸、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立即部署开展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对辖区内所有尾矿库逐一进行排查,彻底查清尾矿库的分布、数量、规模、类别,以及尾矿库可能对周边居民区(点)、人员聚集场所、重要工业设施、农田、水源等造成影响情况,并对现有尾矿库进行全面调查评估,确定其危险等级(正常库、危库、险库、病库)。建立健全尾矿库档案和数据库,做到一库一档,并报省安监局备案。

  二、采取措施坚决消除尾矿库事故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要采取断然措施,坚决落实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由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要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违规设立尾矿库的行为。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责令其立即停产并限期整改,限期内仍未整改合格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擅自加高坝体、超量排放尾矿和其它私堆乱建行为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要强化尾矿库治理措施。对确定为危库的要立即停产,落实抢险加固措施;对确定为险库的要限期整改消除险情;对确定为病库的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可能给库区下游企业和居民区造成威胁的,当地政府和企业要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对因企业改制或倒闭等原因造成尾矿库无人管理的,当地政府要落实整改,进行闭库;对已闭库的尾矿库,要明确管理单位,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区进行尾矿再利用活动。

  三、建立尾矿库安全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尾矿库安全整治规划和年度安全整治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抓好工作落实,保证尾矿库长期安全、稳定地运行。在规划过程中,对各地区的尾矿库数量要有明确的限制,对个别地区现有尾矿库数量过多、分布过于集中的,要进行清理和整顿,并暂停审批新建尾矿库。要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审批制度,细化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新建项目要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进行正规设计和安全评价,并经安监、环保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才能开工建设;尾矿库建设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项目建成后必须通过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营和使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的程序办法。要建立企业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遇有险情,要立即进行转移、疏散。各县(市、区)、乡(镇)要建立非法尾矿库的巡查制度,开展联合执法,严防已被关闭、取缔的尾矿库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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