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8〕1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保障
《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推进依法行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实施办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从我省实际出发,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
《监督法》”)规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一府两院”的形式、内容和程序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我省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推进我省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一定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深刻认识
《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不断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切实增强贯彻实施
《监督法》和
《实施办法》的主动性,认真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