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灾区城乡住房的建设和恢复(包括安置活动板房的生产和安装)。
(二)灾区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修复。
(三)灾区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恢复。
(四)灾区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恢复。
(五)向灾区提供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支出。
(六)向灾区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支出。
(七)选派师资和医务人员、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等服务支出。
(八)接收灾区伤病员医疗费用和伤病员陪护人员补助等支出。
(九)经省对口支援彭州市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抗震救灾支出。
已明确捐赠意向的捐赠款要按照捐赠人意向安排使用。对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按照援建项目规划要求需要调整的,应与捐赠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使用。
第四条 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使用。
(一)抗震救灾援建资金应按照“多方筹集、统筹使用”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调配,集中使用。省对口支援彭州市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本着“统一规划、项目带动”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统筹安排抗震救灾援建资金。
(二)设区市援建领导小组根据省对口支援彭州市灾后恢复重建领导小组批准确定的省对口援建规划和项目,在综合平衡年度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基础上,统筹使用资金,合理编制年度援建预算。
(三)对口援建项目承担部门根据年度预算,依项目实施进度提出项目资金需求计划,报同级政府援建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拨付。
(一)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的抗震救灾援建资金中安排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经同级政府援建领导小组批准的资金需求计划,从抗震救灾援建资金专户中拨付资金。
(二)从各级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接收的捐赠资金中安排的支出,由各级政府援建领导小组通知捐赠资金管理单位直接向承办单位拨付资金。
第六条 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