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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和黑河市信访复查复核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信访人书面申请5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作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以外的规定,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条 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作出举行听证决定之日起3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通知信访人及相关人员,必要时可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在举行听证之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表示接受处理或复查意见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信访人未按时参加听证,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记录在案。听证通知书送达后,信访人拒绝参加听证的,可举行缺席听证。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听证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组成。听证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人员担任记录员,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 听证员一般由行政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并可邀请有关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
  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制定听证方案,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三)通知听证组成人员参加听证;
  (四)主持听证会的质询、举证、辩论、评议、合议;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听证人员的职责与权力:
  (一)负责收集与信访事项有关的信息,听取相关意见;
  (二)向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问;
  (三)就信访事项的事实、依据和处理意见进行评议;
  (四)就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意见;
  (五)合议形成听证结论。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记录员认为自己与本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信访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与本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听证员、记录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与听证事项有关的人员。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作出原处理意见、原复查意见的承办人,以及正在进行调查处理或者复查、复核的承办人。人数2至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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