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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三)申请复查复核的具体事项;
  (四)请求事项的事实、理由与依据;
  (五)申请人签名和申请时间。
  第十二条 在复查或复核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被复查人或者被复核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二)接受有关询问;
  (三)列席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会议,接受询问、陈述意见;
  (四)依法履行市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者复核决定。
  第十四条 信访复查复核管辖:
  (一)乡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信访事项,复查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复核机关为市人民政府。
  (二)县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信访事项,复查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复核机关是省人民政府。
  (三)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复查机关为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县级政府,复核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市政府。
  (四)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复查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复核机关为省人民政府。
  (五)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为垂直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
  (六)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可作为信访事项的办理单位。复查机关为企、事业单位的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复核机关应是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
  (七)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信访事项,处理机关为该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有管辖职责的县(市)区行政机关;复查机关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复核机关为市人民政府。
  (八)企业改制中的信访事项(含职工安置、国有资产流失等),处理机关为改制企业的原主管部门;复查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为复核机关。如改制企业的原主管部门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处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处理。
  (九)破产企业的信访事项,清算组存在的,由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的原主管部门为复查机关,该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为复核机关;清算组不存在的,破产企业的原主管部门为处理机关,该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为复查机关,上一级人民政府为复核机关。破产企业原主管部门分立、合并、撤销的,参照第(八)项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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