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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应免收的收费项目

序号

名称

备注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供热管网建设费)

 

2

用地管理费

 

3

土地变更登记费

 

4

土地出让金

 

5

工程定额测定费

 

6

工程质量监督费

 

7

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8

公共消费设施建设费

 

9

噪声超标排污费

 

10

再就业基金

 

11

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

 

12

散装水泥发展基金

 

13

防雷设施检测费

 

14

占道费

 

15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16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17

水资源费

不使用自备井水的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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