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缴存,积极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截止2007年底,我市在岗职工人数为167657人,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人数为167657人,实际缴存人数为9.2万人,仅占应缴人数的54.8%。明显低于全国、全省的平均水平。各级政府、各单位要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把应建立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全部建立起来,同时要积极推进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按规定逐步提高缴存比例,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到2010年要达到全国、全省的平均水平。
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与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以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等损害职工权益、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严格执行控高保低(14%-24%)的缴存政策”,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将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财政供给的单位全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甘谷、武山县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应提高缴存比例,秦安、麦积应恢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秦州、张川应配套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清水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企业因改制而停止缴存的,新设立的企业应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予以重新建立。
三、规范运作,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提高职工购买住房支付能力中的作用,不断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减少资金沉淀,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