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琼府办〔2008〕12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精神,省第五次党代会关于生态立省战略的部署和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方针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方针。湖泊水环境保护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为核心,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不懈地推进全面、系统、科学、严格的污染治理,让湖泊休养生息,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问题。湖泊水环境保护要贯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的方针。
  (二)近期和远期目标。以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三大流域、省级重点湖泊和饮用水源保护区为保护重点,并加强市县级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至2010年,完成各市县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进一步改善各环境功能区水质情况。至2030年,完整恢复自然植被,保持三大流域和湖泊地区山青水秀的自然风貌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宜居环境。
  二、明确省级和市县级重点湖泊的界定
  湖库为5000万立方米(含5000万立方米)以上库容的湖泊列为省级重点湖泊,湖库为1000万~5000万立方米(含1000万立方米)库容的湖泊列为市县级重点湖泊。各市县要尽快界定辖区内省级和市县级重点湖泊的范围和个数,结合自身实际和《海南省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相关内容,提出贯彻意见,并抓好落实。
  三、采取多种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三)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造纸、酿造、制糖、淀粉制造、制革、制胶、医药、选矿以及各类化工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至2008年底前,依法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未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企业要实施限产限排。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各市县要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禁止新上向省级重点湖泊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氮、磷污染物的项目。在重点湖泊流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