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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昆政办〔2008〕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昆明市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

  《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实行。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昆明市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工作目标

  确保《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市民的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通过逐步建立健全养犬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使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杜敏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市政府祝崇祯副秘书长、市公安局杨劲松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分管领导、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杨劲松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主要领导兼任。

  要求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参照成立工作协调机构开展工作。

  三、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牵头开展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密切配合责任单位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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