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做好
《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确保
《条例》顺利实施;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并按
《条例》规定履行好监管职责,为本级养犬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发动基层组织,加大
《条例》宣传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二)在
《条例》实施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养犬管理工作办证点,其中,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每区至少设置2个办证点,其余各县(市)区,至少设置1个办证点;制定办证点设置规范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完成办证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完成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报批及收费许可证报批、制发工作;公布全市“一站式”养犬登记办证点的地点;对养犬管理登记、复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做好
《条例》实施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各级公安机关规范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向社会作出养犬管理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的公告;制定犬只留检所设置规范要求。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协助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四)按照批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费的收取,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确保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的经费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在
《条例》实施前,按照市公安局、市农业局的规范要求完成行政区域内犬只留检所或过渡性犬只留检所的设置,确保
《条例》实施后送交犬只有关养、处置场所;设置过渡性犬只留检所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完成犬只留检所设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