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养犬管理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东川区、安宁市、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政府。

  (六)在《条例》实施前,完成昆明市过渡性犬只留检所的设置,做好犬只留检所的管理工作,并开展新建昆明市犬只留检所的选址新建前期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协助单位: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七)按照职能职责,履行好《条例》规定的职责,相互配合,建立养犬管理工作长效管理机制,开展好养犬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

  四、工作步骤

  (一)《条例》施行准备阶段(2008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2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条例》要求,科学组织,精心筹备,制定相关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条例》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9月20日至2008年9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宣传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印制相关宣传册,加大对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开座谈会,制作宣传栏,发放宣传册(单)等形式,利用宣传窗、宣传车等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向广大市民和养犬户进行宣传,争取群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公安机关要公布《条例》实施咨询电话,方便群众了解《条例》。要组织民警在辖区内认真开展养犬普查工作,摸清所辖范围内的养犬情况。要以居民生活区和居民休闲活动场所等为重点。要争取社区居委会的配合,深入居民区逐户摸排,详细掌握饲养犬只的居民、犬只数量、犬只种类及养犬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督促犬主对符合饲养条件的犬只按时进行免疫和登记,督促重点区域内饲养烈性犬的市民在2008年10月1日前自行处置所饲养的犬只。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